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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谭祥明与被执行人罗菁、湖南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祥明,罗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谭祥明,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罗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祥明与被执行人罗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茶劳仲案字(2016)第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内8579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谭震龙

审判员  尹 琪

审判员  曾梅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