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谭祥明,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罗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叶有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祥明与被执行人罗箐、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茶劳仲案字(2016)第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茶陵县支行内8579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谭震龙
审判员 尹 琪
审判员 曾梅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