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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桂强、赵文娟、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高桂强,赵文娟,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高桂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赵文娟,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桂强、赵文娟、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一案经审查,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制作的(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高桂强、赵文娟、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向东

审判员  唐文山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