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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419号

泰州江阳气体阀门厂与刘书荣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泰州江阳气体阀门厂,刘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4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州江阳气体阀门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新桥镇四墩子。

法定代表人:姚纪宏。

委托代理人:陆灿郎。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书荣。再审申请人泰州江阳气体阀门厂(以下简称江阳阀门厂)因与被申请人刘书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阳阀门厂申请再审称:1、根据新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姚纪宏同志买断泰州江阳气体阀门厂产权的批复》、《产权转让协议书》、公证手续,江阳阀门厂的产权不再归新桥镇人民政府所有,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纠纷系新桥镇人民政府在处理镇属集体企业江阳阀门厂改制遗留问题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有误。2、姚纪宏在获得江阳阀门厂产权后将厂房先后出租给靖江市大宏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大红、靖江市太和光明阀门厂李某经营,刘书荣在2008年6月25日串通他人对江阳阀门厂的部分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刘书荣尚欠279246元,既未交付给新桥镇人民政府,也未交给江阳阀门厂,刘书荣非法占有江阳阀门厂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2003年4月22日江阳阀门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纪宏,经营范围也作了变更,新桥镇人民政府将江阳阀门厂以零资产出售给姚纪宏,姚纪宏即有权处置该厂的一切财物和房屋。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新桥镇人民政府在处理镇属集体企业江阳阀门厂改制遗留问题过程中产生,江阳阀门厂的法定代表人姚纪宏就其与新桥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他关系已另行主张权利,而刘书荣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应财产系新桥镇人民政府协调给其抵偿债务所得,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江阳阀门厂的起诉,合法有据。江阳阀门厂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审查认定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否正确之间并无关联性,故本院对相关证据材料在本案不予确认。综上,再审申请人江阳阀门厂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江阳阀门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道丽

审 判 员  陈志明

代理

审判员  刘尚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