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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939号

罗世锋与陈跃煌、陈玉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世锋,陈跃煌,陈玉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939号原告罗世锋,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跃煌,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玉媛,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罗世锋与被告陈跃煌、陈玉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世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跃煌、陈玉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世锋诉称,要求被告陈跃煌、陈玉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60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跃煌、陈玉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陈跃煌向原告罗世锋借款人民币56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陈跃煌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兹陈跃煌向罗世锋借人民币56000.00大写伍万陆仟圆整”等内容。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对利息的请求变更为: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另查明,被告陈跃煌与被告陈玉媛于2004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罗世锋提供的借条一份、德化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身份信息摘录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陈跃煌向原告罗世锋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一份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陈跃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6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属于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跃煌与被告陈玉媛虽已离婚,但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陈跃煌、陈玉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陈玉媛共同承担偿还借款,应予支持。被告陈跃煌、陈玉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跃煌、陈玉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世锋借款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跃煌、陈玉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 广 明

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刚

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燕 萍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