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379号
原告:张鑫,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才,任总经理。
被告:王玉才,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鑫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张鑫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