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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379号

张鑫与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鑫,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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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379号

原告:张鑫,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才,任总经理。

被告:王玉才,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鑫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张鑫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回对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