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贾艳,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奇鹜,女,1973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黄黎春,男,1973年4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贾艳与王奇鹜、黄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给付案件款2678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贾艳未受偿金额为6248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