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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终356号

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某乙,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终35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佩德,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居民。系本案被害人。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0784刑初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1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甲酒后到安丘市辉渠镇西崔巴峪村其父亲王某乙家中,并因其父卖树一事与王某乙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甲先行辱骂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王某乙,后在王某甲欲上前用手掐王某乙脖子时,被王某乙用木棍将其左前臂打伤。经鉴定,王某甲左前臂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8834.98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丙、陈某、王某丁、常某、王某戊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以及被害人提供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复印件等以及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与被害人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虽然被害人动手在先,但被告人为报复,用木棍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故意伤害主观目的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先行辱骂并殴打被告人,挑起事端,致使被告人对其实施伤害而构成犯罪,其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834.98元的70%,计款人民币6184.4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乙不服,以“王某甲多次酒后对其打骂,案发当日又先行动手打其胸部,掐其脖子,出于防卫目的顺手拿棍子打了被害人,系正当防卫,且没看清打击被害人的身体部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害人在厮打过程中自行摔倒,其伤情是否系王某乙造成存在疑问。并提供村委证明用以证实王某乙患有××、其与王某甲平时父子关系一般。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甲多次酒后对其打骂,案发当日又先行动手打其胸部,掐其脖子,出于防卫目的顺手拿棍子打了被害人,系正当防卫,且没看清打击被害人的身体部位;被害人在厮打过程中自行摔倒,其伤情是否系王某乙造成存在疑问”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王某甲与其父亲王某乙因琐事发生的口角及肢体冲突,不足以形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原审判决根据王某甲酒后闹事并先行动手认定其构成过错,符合本案实际,王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王某甲的陈述、王某乙供述等证据,能够认定王某甲的伤情系王某乙殴打所致,没有证据支持系王某甲自行摔伤。王某乙的身体状况、其与王某甲的平时关系等情况,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均已查明,系本案的酌定情节,二审不作重复评价。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认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耀顺

代理

审判员  马军令

代理

审判员  何大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