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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2346号

何晴、宁波晟雅档案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346号申请执行人何晴被执行人宁波晟雅档案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06110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晟雅档案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晟雅档案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晟雅档案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晟雅档案服务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624.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