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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214号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王崇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王崇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214号

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负责人:陈小峰。

被告:王崇淞,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王崇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