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214号
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负责人:陈小峰。
被告:王崇淞,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王崇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