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84号申请执行人谈某某,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厚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谈某某与被执行人高安市厚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陈茂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