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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256号

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与柴传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柴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256号原告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传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柴传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申请保全费1020,共计2184元,由原告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少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