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7执395号

张献西、林妙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献西,林妙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张献西被执行人林妙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7民初003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妙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妙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妙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妙慧(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