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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5319号

李某1,黎某与周某1,李某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1,黎某,周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5319号原告李某1,女,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黎某,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1,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周某1,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汉族,住新疆阿瓦提县。被告李某2,女,生于1971年5月14日,汉族,住新疆阿瓦提县。被告周某1、李某2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3,女,生于1971年6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李某1、黎某与被告周某1、李某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少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兼原告黎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周某1、李某2的委托代理人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黎某诉称,原告李某1、黎某夫妇于2002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名周某2,周某2未满月的时候由被告周某1、李某2夫妇抱走并落户。现周某2与被告周某1、李某2夫妇的关系恶化,继续共同生活对周某2的健康成长不利,为此,原告李某1、黎某起诉请求解除被告周某1、李某2与周某2之间的收养关系。

被告周某1、李某2辩称,原告李某1、黎某诉称的内容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1、黎某夫妇于2002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名周某2,周某2未满月的时候由被告周某1、李某2夫妇收养并落户于被告周某1、李某2夫妇名下,但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证明、结婚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1、李某2夫妇于2002年收养原告李某1、黎某夫妇之女周某2并以父女、母女的名义将周某2的户口落户于自己名下,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及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的规定,被告周某1、李某2夫妇收养周某2的行为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某1、李某2收养周某2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少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骆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