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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407号

周世作、李尔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世作,李尔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周世作,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李尔黎,男,1979年01月01日出生,现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周世作与被执行人李尔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世作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尔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周世作支付案款11194.61元及相关逾期利息;执行费68元,但被执行人李尔黎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尔黎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尔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1323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雷德科

审判员  陆霄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覃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