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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1190号

李盛昌与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盛昌,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190号

原告:李盛昌,男,194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郧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付锐,系该院院长。

原告李盛昌诉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李盛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昌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李盛昌负担。

审判员  杨子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开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