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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312号

包凤山与兴安盟农牧业局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凤山,兴安盟农牧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包凤山,男,1957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兴安盟农牧业局,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满都呼,局长。本院在执行包凤山与兴安盟农牧业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凤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