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280号
原告:余忠德,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张超,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黄葛村20号1单元1-4、1-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
法定代表人:吴涛,职务不祥。
原告余忠德与被告张超、第三人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余忠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忠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成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例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