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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280号

余忠德与张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忠德,张超,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280号

原告:余忠德,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张超,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黄葛村20号1单元1-4、1-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

法定代表人:吴涛,职务不祥。

原告余忠德与被告张超、第三人重庆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余忠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忠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成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例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