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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52号

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诉周坤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周坤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71320-X地址:南昌县武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坤德,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诉周坤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进温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坤德未履行赔偿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款人民币22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周坤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坤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神珠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建平

审判员  刘旭华

审判员  吴福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