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廖仕军,男,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李祖兵,男,生于1976年7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合江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廖仕军申请恢复执行李祖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祖兵尚欠申请执行人廖仕军劳动报酬60000元、延迟支付的利息78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124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祖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廖仕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李祖兵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仕军在发现被执行人李祖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