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22行审9号

古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发国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浪县国土资源局,王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2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永达,该局执法队队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发国,男,汉族,1974年8月1日生,住古浪县土门镇宝塔寺村路**组,农民。申请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古国土罚字[2016]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4月22日日送达被执行人王发国。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发国即未提起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现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22日日作出的古国土罚字[2016]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多忠

审判员  许会科

审判员  关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