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874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2895-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25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戚文泉,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陈莉,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戚某,男,200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戚文泉、陈莉、戚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戚文泉、陈莉、戚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