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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466-2号

范燕群、梁伟钊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燕群,梁伟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466-2号申请执行人范燕群,女,汉族,1952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伟钊,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伟钊的银行存款、收入等值人民币13218.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天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