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何志刚,男,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原告:王珺,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
法定代表人:李义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何志刚、王珺诉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廖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细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