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3485号
原告:桑海兰。
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扬州市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董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谈技峰,总经理。
原告桑海兰与被告扬州市联扬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桑海兰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桑海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桑海兰负担。
审判员薛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倪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