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1执320号

王文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320号被执行人王文娟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王文娟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冀1121民督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文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文娟偿还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78内的存款144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