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蒋思梦,女,汉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明街1号。申请执行人蒋思梦与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思梦依据(2016)辽0112民初第5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