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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2455号

蒋思梦与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思梦,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蒋思梦,女,汉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明街1号。申请执行人蒋思梦与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思梦依据(2016)辽0112民初第5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益华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