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杰。被执行人金秀英。申请执行人王文杰与被执行人金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52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85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取(2015)温瑞执民字第316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证明如下事实: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三圣门村三圣门南路7号房屋(产权证号:00045310,该屋已设立贷款抵押,且由本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登记于被执行人丈夫南瑞玲名下,被执行人金秀英名下无产权登记。2015年6月16日至6月17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C×××××豪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金秀英名下。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登记在被执行人丈夫南瑞玲名下。2015年6月24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3月3日,本院向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4月21日,本院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名下的上述房屋土地已登记,土地性质为集体。2016年8月25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南瑞玲名下的上述车辆[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查封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00045310)。另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的执行案件有十件,执行标的有154万多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名下的上述房屋在瑞安农商银行贷款抵押,贷款金额30万元及利息,目前在本院已达成调解协议[案号为(2016)浙0381民初4533号],分期付款至2017年12月份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义务的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名下的上述房屋,考虑到被执行人在正偿还抵押贷款,时间未至,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关于被执行人南瑞玲名下的上述车辆,因该车无执行价值,且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关于被执行人金秀英名下的摩托车,因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控和拍卖。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2015)温瑞执民字第3160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81民初4533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钟运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仲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