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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1633号

(2016)粤0115执1633号蒋小群与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小群,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蒋小群,女,1974年8月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厂房A-3一楼部分。

法定代表人:洪春城。关于蒋小群与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6】3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应向蒋小群清偿支付工资差额8580元、经济补偿金3316.67元,并承担执行费78元的义务。由于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经蒋小群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依职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6】3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16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楚泽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