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复3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孔全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金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瞿吉科,男,汉族,1959年2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陈井镇瞿。申请复议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所提请求事项,案外人孙克贤已于2016年2月1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故其申请解除涉案房屋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复议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其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中街25号第五层(即西固新天乐商城5楼)001室部分房屋,建筑面积:1423.81㎡,于2011年出售给孙克贤。请求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中街25号西固新天乐商城5层部分房屋的执行,并给予解封。
本院查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兰州金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瞿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中街25号第五层(即西固新天乐商城5楼)001室部分房屋,建筑面积:1423.81㎡。案外人孙克贤就该查封房产向兰州市中级人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孙克贤于2016年2月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起诉确权后撤诉,2016年7月18日再次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过户新天乐商场5层7564.96平方米房屋产的权,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事项,案外人孙克贤已于2016年7月18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中街25号第五层(即西固新天乐商城5楼)房屋目前登记在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故兰州中院的查封并无不当,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天翔
审 判 员 吴 强
代理
审判员 梁文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晟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