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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行初3号

朱文斌与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斌,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金市香川酱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81行初3号原告朱文斌,男,1993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委托代理人吴华萍、温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瑞金市金都大道公务大楼七楼,组织机构代码:01470546-6。法定代表人李瑞林,系该局局长。第三人瑞金市香川酱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金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78813539U。法定代表人林为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斌诉被告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瑞金市香川酱油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文斌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群

代理

审判员  邹 洁

人民陪审员  钟胜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刘保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