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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恢237号

北京农投首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农投首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勇,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程文波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首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浩,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勇,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程文波。被执行人程文波,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农投首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程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勇、程文波、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勇、程文波、北京市益华机械电子技术研究所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