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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腾跃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谢鹏宇、孙丹、李涌华、李腾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鹏宇,孙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边腾跃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李涌华,李腾跃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执异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谢鹏宇,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久平,延吉市。异议人(被执行人):孙丹,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久平,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赵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国,该公司高级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悦,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延边腾跃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腾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涌华,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李腾跃,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腾跃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谢鹏宇、孙丹、李涌华、李腾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4)延中执字第31-4号执行裁定。异议人谢鹏宇、孙丹不服,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谢鹏宇、孙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谢鹏宇、孙丹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谢鹏宇、孙丹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亨权

审判员  崔永燮

审判员  金春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天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