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埠支行被执行人麻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024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麻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麻柏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麻柏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麻柏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322644.8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翁金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