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099号
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
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晶,该公司法务。被告长沙拓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新塘垅小区64栋1楼。法定代表人梁建军。被告梁建军。被告陈小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拓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梁建军、陈小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长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