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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2702号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黄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黄某,刘某,毛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702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白亚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姣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雯璐,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某。被告刘某。被告黄某。被告毛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黄某、刘某、黄某、毛某、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