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财保112号申请人郎丙寅,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王威,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冯志艳,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郎丙寅因与被申请人王威、冯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车辆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宾、刘丽丹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郎丙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宾、刘丽丹名下位于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40#钢管厂2-2-602室楼房一套(房权证沧字第××)。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王威名下位于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22号晨曦花园17-2-701室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3050103)。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王威名下轿车一辆(车牌照号:冀J×××××)、被申请人冯志艳名下轿车一辆(车牌照号:冀J×××××。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