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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613号

舒城诚信印务有限公司与陈大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城诚信印务有限公司,陈大付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诚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48947-7。

法定代表人:赵翠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大付,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执行舒城诚信印务有限公司与陈大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大付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应保

审判员  李书超

审判员  董思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褚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