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1188号原告(反诉被告)任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女,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滕达(原告丈夫),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男,个体,现住依安县。被告(反诉原告)张亚丽,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女,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杨辉(被告丈夫),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男,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反诉被告)任丽与被告(反诉原告)张亚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丽及委托代理人滕达、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丽诉称:2016年1月10日20时45分许,被告无事上门寻衅,原告加以制止,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在依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伤势为“头部外伤、巩膜外伤”,支付医疗费6778.74元,误工费1000.00元,伙食补助1000.00元,护理费1000.00元,合计为9878.74元。以上经济损失纯是被告所致,被告因此事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受伤照片及被告给滕达发的短信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2.证人赵某某、闫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告到原告家,将原告打伤的事实。3.诊断书、医疗费票据、病案,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支付医疗费的事实。
被告张亚丽辩称: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双方当时只是争吵,没有造成重大伤害,因此原告不应住院治疗。被告认为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反诉原告张亚丽反诉称:2016年1月10日20时,张亚丽到任丽家理论为什么决冒充阳阳火锅家分店,双方在理论时争吵,并互相殴打起来,至张亚丽和任丽都不同程度受伤,张亚丽头胸部外伤、头胸部软组织损伤,并住院治疗10天。张亚丽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亚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要求任丽赔偿医药费3212.44元、护理费1000.00元、误工费150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0元,合计9712.44元。反诉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诊断书、药费收据复印件、用药明细、病案,用以证明反诉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的事实。反诉被告任丽辩称:对于张亚丽的损失,任丽不同意赔偿,张亚丽上任丽家闹事,在当天5点多的时候,张亚丽发短信,说要砸任丽家店,发了很多恶毒的话,晚上9点多的时候,张亚丽就以任丽家店去了,当时客人正在吃饭,任丽开门就骂滕达,滕达就出去了,任丽也跟着出去了,张亚丽嘴上骂着,打了滕达一拳,给了脸上一巴掌,滕达没有理会,就往屋内走,张亚丽随后也跟着进屋了,任丽也进屋了,吧台上有水壶,张亚丽拿起水壶就往滕达身上撇,打到了滕达头部,滕达还没理张亚丽,张亚丽看到任丽在后面,就奔任丽来了,用手打任丽脸、身上、眼睛,所以对张亚丽的损失不同意赔偿。本院依职权调取依安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张亚丽、任丽治安管理处罚案卷一册。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任丽、张亚丽是否应互相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争议问题,通过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证:一.本院依职权调取依安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张亚丽、任丽治安管理处罚案卷:1.公安机关询问张亚丽的笔录记载:2016年1月10日晚上,有客人到张亚丽家问有没有顶桌,张亚丽说没有,然后那个客人就打电话问在哪呢,张亚丽听到电话里说的是在阳阳分店,然后这个客人就去道南的荣辉火锅了。张亚丽就挺生气荣辉总冒充自己家分店,就给荣辉火锅的滕达发信息问为什么要冒充分店,滕达不承认,张亚丽就发短信骂滕达,滕达回信息说张亚丽家遭报应,看到信息后,张亚丽就去道南荣辉火锅找滕达,把滕达叫出来,问张亚丽家遭啥报应,滕达说张亚丽家孩子得白癜风,张亚丽说是遗传的,这时滕达就进屋了,张亚丽也跟进屋了,张亚丽从吧台上拿起小茶壶打滕达,但是没有打到。这时,滕达媳妇和儿子就过来和张亚丽撕巴,当时就给张亚丽撕巴倒了,二人就打张亚丽,张亚丽脑袋碰地上了,脖子上被抓伤了,就还手与二人撕巴,不知道咋整的,好象把滕达媳妇给挠了,后来张亚丽家的服务员把张亚丽拽走了,回来后听自己家服务说滕达媳妇的脸坏了。任丽有异议,主张自己家的店没有冒充张亚丽家的店,任丽的儿子也没有伸手打张亚丽。2.公安机关询问任丽的笔录记载:2016年1月10日晚上快9点了,阳阳火锅老板娘张亚丽先是给任丽丈夫滕达发信息,说荣辉火锅冒充阳阳火锅分店,还说任丽家汤料是张亚丽家的本文,还说了一些难听的,滕达没搭理,不一会张亚丽就从道北过来到任丽家找滕达出去,任丽也跟了出去。出去后,张亚丽打了滕达一嘴巴,滕达没吱声回头就进屋,任丽也没说啥,张亚丽就跟着进饭店屋里,任丽走在张亚丽后面进屋,任丽后面是阳阳火锅的服务员。任丽进屋后,看到张亚丽从吧台上拿起茶壶扔向滕达,当时就打滕达脑袋上了,然后就要上去挠滕达,任丽就从后面拽张亚丽,张亚丽回手就挠任丽。这时,阳阳火锅的服务员上来就把任丽抱住了,张亚丽就在任丽脸上挠了两把,任丽儿子听到打仗声,就出来拉任丽,也被张亚丽在脸上抓了一下,任丽就和张亚丽撕巴,在撕扯时,任丽和张亚丽还有拽着任丽的那个服务员三人就倒地上了。这时,阳阳火锅又来个服务员,和先来的服务员将张亚丽拽走了。原、被告均无异议。3.公安机关询问滕达笔录记载:2016年1月10日晚上,阳阳火锅老板娘张亚丽先是给滕达发信息,说“你个不要脸的,挣钱也的买纸烧,小心出门让车压死,不开火锅你家都的穷死,在另类他妈说是我家分店,在让我听说,我他妈把你家破店砸了,小心点不要脸的。”滕达回复说“自己做自己买卖,还是你没做到,我告诉你,说是你家分店我的耻辱,你家大人小孩子去看病。”张亚丽又发信息说“你损去吧!你没说别人怎么说了,怎么没说别人家,用我家的方子,不要脸,真没见过你这么不要脸的,我家没开的时候你怎么不开,你有能耐早怎么不开,不要脸的小人,别人说你家跟我家一样的,还不敢承认,你用我家的方子就不得好真的。”滕达回复说“你家都有报应了。”张亚丽发信息说“可依安都找不到你这么不要脸的人”滕达没有再回复,不一会张亚丽就拉开门叫滕达出去,滕达出去后,张亚丽什么也没说,先打滕达一嘴巴,然后打滕达脸上一拳,当时滕达嘴角就被打坏了,滕达啥也没说,也没还手就进屋了,张亚丽就跟进屋里,从吧台上拿起小茶壶就向滕达扔去,共扔了两个,都打在滕达身上,然后张亚丽就上前要挠滕达,任丽就过去拦着,张亚丽就向任丽使劲。这时,阳阳火锅店来一个服务员,就拽着任丽,张亚丽上去挠任丽脸上一把,当时挠出几道血印子,任丽就和张亚丽撕扯,任丽儿子就从吧台里站起来拽任丽,也不知道是怎么撕巴的,任丽、张亚丽有那个服务员就都倒地上了,把店里的一张桌子给撞倒了,后又来一个阳阳火锅的服务员把张亚丽拽走了。张亚丽有异议,主张因为滕达说张亚丽家大人、孩子都有白癜风,张亚丽才追进去打滕达的。4.公安机关询问高立平的笔录记载:2016年1月10日晚上快9点,高立平和老板娘任丽在一起刚点一个酒精锅准备吃饭,阳阳火锅老板娘张亚丽开门骂老板滕达,让滕达出去,滕达出去后,高立平和任丽就跟出去了,出去后看到张亚丽打了滕达一下,滕达没还后就进屋了,张亚丽也跟进屋,从吧台上拿两个小茶壶扔向滕达,打在后脑勺上,任丽就上前拦着,也不知道怎么就和张亚丽撕巴一起了,高立平没注意阳阳火锅的两个服务员是怎么进屋的,看到两个服务员拉仗了,高立平退到后厨门口那了,后来任丽和张亚丽都倒在沙发上了,不知道是咋走的,高立平看到任丽脸被挠了,眼睛也充血了。原、被告均无异议。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记载,给予张亚丽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给予任丽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原、被告均无异议。二.照片1张及短信内容,张亚丽无异议,承认发短信的手机号是张亚丽的。三.任丽提供证人出庭证实:1.证人赵某某出庭证实:2016年1月10晚上9点多,证人在荣辉火锅饭店吃饭,证人坐的角度正好冲着门,听到门外有人喊老板,老板就出去了,过了几分种老板就回来了,后面跟进来一个女的,在吧台上拿一个茶壶砸向老板,老板娘过来拽这个女的,完了两人就打起来了,没有其他人参与,看见两人打起来证人就撤了,走的时候两人还在撕扯呢。2.证人闫某出庭证实:2016年1月10日晚上8点多证人荣辉火锅店吃饭,吃饭的时候听到门外有人吵架,过一会就看见男老板从外边进来了,后面跟着一个女的,那女的在门口拿一个茶壶打男老板,男老板没还有一直往里走,那女的转过身打老板娘,没注意拿没拿东西,看见那女的打在老板娘脸上,之后老板娘被按倒了,中间有个女的拉仗,证人不认识,没有其他人参与,后来证人就走了。被告对上述证人证实的内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一、二、三经庭审质证,证实了2016年1月10日20时45分许,阳阳火锅店老板娘张亚丽因吃饭问题发信息给荣辉火锅店老板滕达,二人互发短信后,张亚丽到荣辉火锅店内找滕达理论,后跟进店内用吧台上的小茶壶扔向滕达,滕达妻子任丽拽张亚丽,后二人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任丽脸部被挠伤,眼睛充血。四.任丽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1.任丽要求赔偿医疗费6878.74元,并提供证据3予以证实,被告无异议,故对该数额予以确认。2.任丽要求赔偿误工费1000.00元(100.00元/天×10天),被告对计算标准和天数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任丽从事餐饮行业,所要求每天100.00元不超出同行业标准,故对任丽误工费的数额予以确认。3.任丽要求赔偿伙食补助费1000.00元(33.30元/天×10天×3人)。任丽要求的伙食补助费每天33.30元不超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应予确认,但伙食补助费只应给付住院期间患者本人,故伙食补助费应为333.00元。4.任丽要求赔偿护理费1000.00元,其住院期间由亲属护理,无职业,其要求每天100.00元不超出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故护理费数额应为1000.00元。5.任丽要求精神损失费3000.00元,任丽与张亚丽之间发生撕扯,并未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五.张亚丽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1.张亚丽要求赔偿医疗费3212.44元,并提供药费收据、诊断书、用药明细、病案予以证实,对数额予以确认。2.张亚丽要求赔偿护理费1000.00元(150.00元/天×7天)。其住院期间由丈夫杨辉护理,从事餐饮行业,其要求每天150.00元的标准不超出餐饮行业的标准,故对其护理费数额予以确认。3.张亚丽要求赔偿误工费1500.00元(200.00元/天×8天),其提供的病案记载实际住院7天,故天数应按7天计算,黑龙江省上一年餐饮行业的标准为每天161.79元,故其误工费数额应为1132.53元。4.张亚丽要求赔偿伙食补助费1000.00元(65.00元/天×7天×2人)。张亚丽要求的伙食补助费每天65.00元不超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应予确认,但伙食补助费只应给付住院期间患者本人,故伙食补助费应为455.00元。5.张亚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0元,但未能提供任何依据,且任丽与张亚丽之间发生撕扯,并未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月10日晚20时45分许,阳阳火锅老板娘张亚丽因吃饭问题荣辉火锅老板滕达发信息,滕达与张亚丽互发了几条短信,后张亚丽到任丽家找滕达出去理论,任丽也跟了出去。后出滕达回到自己饭店屋里,张亚丽跟着进饭店屋里并从吧台上拿起小茶壶扔向滕达,任丽从后面拽张亚丽,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任丽的脸被挠伤,眼睛充血,后二人被拉开。经依安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处理,给予张亚丽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给予任丽行政拘留三日处罚。任丽受伤后,在依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颜面擦皮伤、左眼外伤”,支付医疗费6878.74元,任丽其他各项合理损失为误工费1000.00元、伙食补助费333.00元、护理费1000.00元;张亚丽受伤后在依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头胸部外伤、头胸部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3212.44元,张亚丽其他各项合理损失为护理费1000.00元、误工费1132.53元、伙食补助费455.00元。
本院认为:张亚丽与任丽两家均经营餐饮业,双方应和睦相处,遇有问题时应冷静处理,张亚丽因顾客就餐问题到任丽经营的火锅店理论并扔茶壶打人,导致纠纷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70%);任丽与张亚丽互相撕扯在纠纷发生中应承担次要责任(30%)。双方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任丽与张亚丽之间发生撕扯,并未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故对双方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亚丽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任丽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各项计6448.22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任丽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各项计1739.99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原告任丽负担72.00元,被告张亚丽负担50.00元。反诉费25.00元,由反诉被告任丽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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