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105号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天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法定代表人沈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经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冻结了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2016年8月26日,原告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户名: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账号:31×××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修文
审 判 员 熊 燕
人民陪审员 罗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