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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3364号

黄朝霞与王景伟、王秀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黄朝霞,王景伟,王秀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3364号

原告:黄朝霞,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王景伟,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王秀景,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以上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霞诉被告王景伟、王秀景侵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霞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朝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朝霞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