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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288号

原告金贞义与被告金龙彬之间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金贞义,金龙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88号原告金贞义。被告金龙彬。

原告金贞义与被告金龙彬之间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金龙彬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吴善今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