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322号之二原告吴小平,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马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小平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6〕48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琳、王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吴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上述规定,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吴小平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
审判员 杨晓琼
代理
审判员 徐钟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