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02执164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真在2008年单位买断工龄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并未在本地生活居住,离婚后也一直在外打工,且银行无存款。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皂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中秋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秦风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巴 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