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0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利海节水滴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曹润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尚龙,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任玉梅,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利海节水滴灌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人沈尚龙、任玉梅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5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1865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2015)阿市民初字第5X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子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