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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431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涛、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涛,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431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

被告: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