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431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杨建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
被告: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