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卫执拘字第57号

李豪妮与刘占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占军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卫执拘字第57号被拘留人刘占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豪妮诉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占军无视国家法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卫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占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