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地址福安市。被执行人孙远振,男,1984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孙远振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孙远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远振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瑞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