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刑更230号

范培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范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230号罪犯范培东,曾用名范培志,绰号“达达”,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以(2013)商中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培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陕刑二终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以罪犯范培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报请建议对其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培东因犯强奸罪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罪犯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范培东在死缓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范培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高少鹏

代理

审判员  李勇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