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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628号

陈央群与寿月波、蔡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央群,寿月波,蔡桂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28号

原告:陈央群。

被告:寿月波,农民。

被告:蔡桂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央群诉被告寿月波、蔡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央群于2016年8月26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 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