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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3960号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昌海、李汝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昌海,李汝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960号

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兵,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运斌,联社员工。

被

申请人:吉昌海,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号。

被

申请人:李汝萍,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昌海、李汝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昌海、李汝萍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昌海、李汝萍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章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